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Read More何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Read More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5年6月1日生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版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Read More法官指挥书记员记录内容不正面回应问题,要求补正法庭笔录的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根据《XX高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13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书记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显然,如实、全面记录法庭活动中的真实内容是书记员的天职,不如实记录、并配合法官控制笔录涉嫌营私舞弊、严重失职。
Read More判后答疑申请书不被受理如何一步步逼法官
这是一个判后答疑,从法院工作人员不知道法院有判后答疑,到给判后答疑流程,到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又到判后答疑当面应付两句不回答申请书中疑问,到下面内容逼迫法官安排判后答疑。(后法官判后答疑庭审活动不回答问题,要求对判后答疑进行补正)
Read More二审后检察院以未再审理由不立案的解决方案
因认为法官涉嫌违法行为,在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时候,检察院让先再审,但担心再审会让程序更加困难,希望先监督错误,监督违法行为后就一定能再审纠错,那么,检察院在二审结束后的监督,是对再审至关重要的,避免后面的流程越来越难改判。但是检察院以法条中应该再审为由不给监督。逻辑如下:
Read More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生效)
2gao.cn记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有效(最新)版本,当前时间有效,当前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当后期有更新的时候,会更新文章。其中,该监督规则中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民事诉讼法一直在更新,需要对应本监督规则发布时当时的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款。本文中会给予情况对当时的条款进行超链接,可点击超链接去查看当时的条款。
Read Mor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ad More胜诉后可以要求退诉讼费吗?
可以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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