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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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稽 查 工 作 规 程_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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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的关联和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其分所的关系在财务、法律责任和人员管理上呈现以下特点: 一、法律关系:总所对分所全面负责 分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所承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例如分所因执业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最终由总所兜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时,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经总所决定,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或备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二、财务关系:独立核算与总所监管并存 财务独立性 分所需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独立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并编制财务报表。例如,分所代客户垫付的诉讼费需通过 “其他应收款 — 代客户垫款” 科目核算,而总所拨付的运营资金则计入 “其他应付款 — 总所往来”。分所还需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不低于业务收入的...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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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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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九条-谁执法谁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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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最高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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