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调取证据的最后期限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1. 举证期限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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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证据规定》第5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
简易程序:
举证期限可以少于15日,具体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证据规定》第52条)。
关键点:举证期限的截止日期通常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一般是在开庭审理前届满,但需以法院指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2.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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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定》第20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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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或补充调取(《民事诉讼法》第68条)。
3.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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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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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会追究逾期责任(《证据规定》第59条第2款)。
总结
调取证据的最后期限通常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具体日期以案件审理程序(普通/简易)和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取证据或申请法院协助调取,否则可能面临证据失权或其他程序性制裁。
建议:具体案件中的举证期限应直接查阅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或咨询承办法官,以确保符合个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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