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挥书记员记录内容不正面回应问题,要求补正法庭笔录的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根据《XX高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13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书记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显然,如实、全面记录法庭活动中的真实内容是书记员的天职,不如实记录、并配合法官控制笔录涉嫌营私舞弊、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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