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的关联和区分
一、法律关系:总所对分所全面负责
二、财务关系:独立核算与总所监管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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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独立性
分所需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独立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并编制财务报表。例如,分所代客户垫付的诉讼费需通过 “其他应收款 — 代客户垫款” 科目核算,而总所拨付的运营资金则计入 “其他应付款 — 总所往来”。分所还需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不低于业务收入的 5%)和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业务收入的 10%),专项用于应对执业风险和支持分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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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统一监管
总所制定分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标准、资金使用流程等,并通过内部审计定期检查分所财务状况。分所的重大财务决策(如大额资金支出、资产处置)需报总所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此外,分所需向总所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通常为业务收入的 10%-30%),用于品牌维护、公共资源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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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分所可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自行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也可由总所汇总纳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认定。例如,分所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按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需抵扣进项税额后差额计税。无论哪种方式,总所均需统筹分所的税务合规,避免税务风险。
三、人员管理:总所主导与分所自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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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负责人由总所任免
分所负责人需具备 2 年以上执业经历,由总所提名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总所可根据分所经营状况调整负责人,确保管理控制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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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招聘与管理
- 派驻律师:总所可向分所派驻律师,其执业证书需变更为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颁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本地聘用律师:分所可在当地招聘律师,但需符合总所统一标准(如学历、执业年限),并报总所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所律师的薪酬体系(如底薪 + 提成)由总所制定框架,分所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微调。
- 考核与培训:总所建立统一的律师考核制度,分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需报总所备案。总所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如新法解读、案例研讨),分所律师必须参加;分所也可自行开展特色培训,但内容需报总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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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管理
分所可自主招聘行政、财务等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总所对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薪酬标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全所管理规范统一。
四、业务与风险管理:总所把控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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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与审批
分所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总所的执业许可范围,且需报总所备案。重大案件(如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跨境非诉项目)需经总所业务委员会审核,确保办案质量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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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与合同管理
分所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总所统一刻制并备案,使用时需履行审批手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所签订的合同需加盖分所公章,并报总所存档;涉及重大权益的合同(如战略合作协议)需总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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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险防控
总所统一为全所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保额通常不低于 1000 万元),覆盖分所执业风险。分所需建立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定期抽查卷宗,防止虚假诉讼、利益冲突等问题。若分所律师因违法执业被处罚,总所可能面临连带惩戒(如停业整顿、罚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五、监督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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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监督体系
分所同时接受总所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例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分所进行年检,检查业务开展、财务合规、人员资质等情况;律师协会则通过行业自律规则约束分所行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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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终止程序
分所终止(如总所决定撤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时,需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律师和辅助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所公章、执业证书、财务账簿等需上缴总所或司法行政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所终止后,总所仍需对分所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典型案例参考
- 财务纠纷案例:某分所因未按规定上缴管理费,总所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分所全额支付欠费及利息,并赔偿总所损失。
- 法律责任案例:分所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导致客户索赔 100 万元,总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该律师追偿 70%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人员管理案例:分所擅自降低招聘标准,录用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为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分所负责人被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