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后检察院以未再审理由不立案的解决方案
因认为法官涉嫌违法行为,在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时候,检察院让先再审,但担心再审会让程序更加困难,希望先监督错误,监督违法行为后就一定能再审纠错,那么,检察院在二审结束后的监督,是对再审至关重要的,避免后面的流程越来越难改判。但是检察院以法条中应该再审为由不给监督。逻辑如下: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其中,第一项,认为需要再审的监督,如果让检察院监督再审,那检察院肯定让你申请再审之后再监督;第二项,认为法官在一审二审中有违法行为,那么违法不需要再审。所以,一定要咬住,二审之后找检察院是为了监督法官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枉法裁判、程序违法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与202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生效的中对应的当时(2017年6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