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最高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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