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Read More司法部令120号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里面有哪些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0号,和司法部令36号,均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律师事务所名称有规定,也对律所的标志/分所的名称使用方式、对改名有一定的规定,也对律所名称依序审核有所规定。
Read More法官指挥书记员记录内容不正面回应问题,要求补正法庭笔录的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根据《XX高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13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书记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显然,如实、全面记录法庭活动中的真实内容是书记员的天职,不如实记录、并配合法官控制笔录涉嫌营私舞弊、严重失职。
Read More判后答疑申请书不被受理如何一步步逼法官
这是一个判后答疑,从法院工作人员不知道法院有判后答疑,到给判后答疑流程,到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又到判后答疑当面应付两句不回答申请书中疑问,到下面内容逼迫法官安排判后答疑。(后法官判后答疑庭审活动不回答问题,要求对判后答疑进行补正)
Read More二审后检察院以未再审理由不立案的解决方案
因认为法官涉嫌违法行为,在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时候,检察院让先再审,但担心再审会让程序更加困难,希望先监督错误,监督违法行为后就一定能再审纠错,那么,检察院在二审结束后的监督,是对再审至关重要的,避免后面的流程越来越难改判。但是检察院以法条中应该再审为由不给监督。逻辑如下:
Read More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生效)
2gao.cn记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有效(最新)版本,当前时间有效,当前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当后期有更新的时候,会更新文章。其中,该监督规则中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民事诉讼法一直在更新,需要对应本监督规则发布时当时的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款。本文中会给予情况对当时的条款进行超链接,可点击超链接去查看当时的条款。
Read More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和人大信访科监督法院法官流程及法条
当地方人大信访科与检查司法委员会互相推诿说找对方的时候,可以详细看下每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法条,用专业与专业对话,用规则与规则较量。
Read Mor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ad More打官司的常见术语(中英文双语版)
案件受理费 court acceptance fee
案情重大、复杂 important and complicated case
案由 cause of action
案子 case
包揽诉讼 monopolize lawsuits
被告 defendant(用于民事、行政案件); the accused (用于刑事案件)
Read More胜诉后可以要求退诉讼费吗?
可以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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