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行政复议市场监管局不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经营年限、行业地位、经营实力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线索,经核查存在涉嫌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线索,不得推诿、敷衍,对实名举报应当完整核查并规范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仅以 “图片模糊、第三方发布” 为由不予立案,未对时间戳电子证据开展核验,未核查涉案企业是否主动投放、使用虚假宣传内容,未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核查、立案查处法定职责,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核查缺失、适用法律错误、履职不当。
被举报人宣称自己2018年成立,还有2017年成立的,其信息不稳定,随意写,天眼查显示2023年成立,
由于杭州西湖市场监管局不作为,本人根据杭州西湖市场监管局的意思,将天眼查的数据信息作为权威认定的问题信息,认为2023年是错误信息(黑白颠倒、赵高指鹿为马),北京市海淀市场监管局和天眼查回复的信息是2023年是准确信息,来自于市场监管总局所管理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即杭州西湖市场监管局认为天眼查信息有误即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信息有误。
显然,杭州西湖市场监管局是为了包庇被举报人,而行使的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