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120号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里面有哪些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0号,和司法部令36号,均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律师事务所名称有规定,也对律所的标志/分所的名称使用方式、对改名有一定的规定,也对律所名称依序审核有所规定。
律所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第(二)项: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 名称及其简称。(两高是最高检最高法简称)
- 第(五)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如 “两高” 易被误认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
- 第(七)项:禁止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 等字样(“两高” 虽非直接列举,但可能通过扩张解释被纳入禁止范围)。
- 第(十三)项: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如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的表述)。
依序审核的规定:
根据司法部令36号,第十三条:批准机关根据司法部通知的检索结果,核定顺序在先的一个名称作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提交核定的名称均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批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提出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供检索、核定。
分所名称: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使用的名称,应当使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名称相同。
律所名称违规改名时间:
司法部令120号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司法部令36号审批的,存在违反司法部令120号的,需要一年内改名,即2011年3月1日前改名(已超期14年,违法时间长 ≠ 合法)。
律所印章规范: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使用的名称,应当使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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