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 / 查阅卷宗核心法律依据
区分两层含义:①当事人 / 律师申请阅卷(查阅、复制本案卷宗);②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向外调取证据材料(不是直接调本院卷宗)

一、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
- 《民诉法》第 67 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最高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 号):律师 / 代理人可查阅、摘抄、复制正卷(诉状、证据、庭审笔录等);当事人参照适用;可要求复印材料盖章确认;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记录等副卷一般不对外查阅中华人民共…。
- 《民诉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举证期限内提交,写明证据线索、无法自行收集理由。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要点:当事人本人不能直接阅卷,由律师阅卷后向其核实证据;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记录等不公开。
✔ 最高法刑诉解释细化了阅卷、电子卷宗、申诉再审阅卷规则。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四、通用档案管理规范(所有案件归档后调卷)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 号)
- 当事人、律师可查阅诉讼正卷;副卷(评议、内部请示等)原则不对外;
- 外单位调卷需公函审批;涉密、隐私案卷从严审批;
- 已归档案件一般到法院档案室办理阅卷、复制。
五、实务要点
- 阅卷范围:正卷可查,副卷(内部评议、审委会记录)通常不可查阅;
- 材料可以摘抄、复印、拍照,可申请法院加盖档案证明章;
- 涉密、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会限制查阅;
- 区分:阅卷 = 看本案已在法院的卷宗;调查取证 = 申请法院去其他单位调取材料,两套申请文书不一样。
六、文书
实务一般提交:阅卷申请书 / 调查取证申请书,写明案号、申请人、调取内容、理由、证明目的。

【朝阳法院档案室】当事人本人邮寄手续: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请把自己的收件地址写在复印件上;不写无法回寄)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甲3号(王四营法庭档案室收)电话:85998530 备注:不接收闪送或顺丰同城

